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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书经营者该如何避免可能的争议
来源:北京商报
更新时间:2012年8月9日    |    阅读:2043 次    |    关键词: 企业知识产权版权    保护    电子书    争议    

汉王的无奈”带来的启示

电子书经营者该如何避免可能的争议

电子阅读器行业翘楚汉王被中华书局以侵权为由诉上法庭,此案引发的争论喧嚣一时,公众及法学研究者对其中的是非曲直莫衷一是。最近又传出双方可能和解的意向。汉王从最初的反应强烈,坚决否认侵权到现在的可能让步,其中的无奈似乎很值得同情,因为其毕竟已经支付过一笔“版权费”。

电子阅读器就是俗称的电子书,是一种手持离线阅读专用设备。其可以从互联网上购买及下载电子图书,并且有大容量的内存可以储存大量信息。电子阅读器之所以吸引读者使其在商场上大行其道的原因在于其就像一座可以持续更新的移动图书馆,大大方便了读者的阅读和储存。技术是基础,但电子阅读器实际上更依赖的是其可以获得的良好内容。所以内容的版权问题是该产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

目前汉王面临的困境不仅仅是其一家的无奈,其实是整个电子阅读器行业面临的难题。汉王涉嫌侵权案件的论争并没有为电子阅读器版权问题的解决提出更好的方案,汉王的无奈也更多的是提示我们:企业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经营,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尽可能利用现有法律法规,采取一些手段避免作品使用上可能的争议,保护企业利益。

电子书经营者应审查作品权属

我们认为,电子阅读器经营者至少应注意几大问题。首先,内容服务商应审慎审查作品权属及授权链条。

电子阅读器经营者所使用的作品,权属应该清晰明确。如果从非原始版权人处获得许可,则除去对原始权属状况的确认外,还必须对授权的整个链条进行审慎的审查,从授权时间、地域、权利种类、使用的平台或渠道等各个方面看是否包含了电子阅读器经营者需要的范围。如果授权链条中对权利的范围规定不一,则超出原始权利人授权范围的权利许可无效,如果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作品,则面临侵权的风险。

此外,要确保作品授权许可范围完整、全面。电子阅读器使用作品至少需要涉及两种形式:第一种方式是在销售时内置于电子阅读器产品中;第二种方式是在读者购买电子阅读器后通过互联网或服务商设定的方式下载自己感兴趣的作品。第一种方式使用的作品,经营者应获得作品的发行权许可。将作品复制于电子阅读器这一载体上出售属于对作品的发行行为,读者购买的是电子阅读器这一作品的无力载体以及记载于这一载体的作品。第二种方式使用,经营者应获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在这种使用形式下,读者可以在其选择的时间与地点通过网络获得其希望得到的作品,其利用的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营者需要依据使用方式的不同获得相应的授权。

除此之外,经营者还应该与作品的著作权人从授权时间、地域、权利种类、使用的平台或渠道等各个方面来约定授权许可范围。

古籍点校作品的著作权争议

引发汉王被诉案件的是古籍点校作品的版权问题。古籍文字内容的著作财产权已经过了法定的保护期,但上述文字作品经过了相关机构或个人的点校,则该点校人就对其点校之后形成的作品拥有著作权。因为原著作财产权已经不在法定保护期内,所以点校者行使权利只要不侵害原作者的署名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等,行使其他权利不受限制。电子阅读器经营者在使用此类作品时应获得点校机构或个人的许可,除非其自行点校整理。  

合适的授权许可模式有待探索

电子阅读器经营者需要提供海量的信息,这通过与众多作品的作者一对一的谈判显然难以做到,所以探索合适的授权许可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经营者目前普遍的做法是与出版社、杂志社等机构就该机构某时间段内的全部作品整体打包授权许可给电子阅读器经营者。这同样要注意一些问题,比如作品的作者对出版社、杂志社是否有相应的授权许可、该许可的范围是否包括电子阅读器经营者的使用范围等等。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掉,经营者还是可能面临被追诉的风险。

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目前在我国发展迅速,一些集体管理组织已经在授权征集、对外授权以及维权方面影响力日渐扩大,利用这些组织掌握的资源也是电子阅读器经营者如汉王扩大内容来源的重要途径。

版权许可合同是权力救济保障

版权许可合同是双方合作的依据,并且一旦版权出现瑕疵而使电子书经营者遭受损失时,则合同无疑成为索赔的关键。许可人应该对其版权的完整无瑕疵负有保证义务,违反了该义务其无疑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应明确具体。

在注意上述情形的同时,我们还需要从制度与立法层面上去呼吁社会的关注,用好的制度设计来解决一些阻碍电子阅读器行业发展的问题,比如依据行业的特点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等,以利于这个行业快速实现对优秀作品的利用,扩大优秀作品的传播,为读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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