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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申请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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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品种的保护期限

一般来说,由于木本植物培育的时间较长,因此保护的期限也较长。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品种权保护期为15年。

    二、收费标准(以下为官费,不含代理费)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收费标准

根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2007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收费标准的公告》,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收费有关具体问题如下:

  1、申请费

  2007年8月31日之前申请品种权的仍按每个品种1800元缴纳申请费。根据规定,申请费需在申请日起2个月之内缴纳申请费,2007年8月31日以前缴纳申请费的最后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2007年9月1日之后申请品种权的按照每个品种1000元缴纳申请费。

  2、审查费

  2007年8月31日之前发出《品种权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的仍按4600元的标准缴纳审查费。根据规定,《品种权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3个月(另加15天的路程)内缴纳审查费,最晚缴纳期限为2007年12月15日。9月1日以后发出的《品种权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按照每个品种2500元缴纳审查费。

  3、年费

  2007年8月31日之前发出年费《缴费通知书》的仍按1-3年每年1500元和以后每3年递增30%的标准缴纳年费。根据规定:品种授权第2年以后的年费,品种权人可以推迟6个月内补缴,2007年8月31日前应交的年费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2007年8月31日以前最后一批授权日期是7月1日)。9月1日以后发出年费《缴费通知书》,在保护期内,年费第1-6年每年1000元,以后每年1500元。

  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执行。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调整植物新品种保护收费标准的公告(第0710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申请费每个品种由1800元降为1000元;审查费每个品种由4600元降为2500元;在保护期内,年费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以后每年1500元。除此之外,申请人不需缴纳测试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与例外情况

1、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1)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2)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3)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5)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2、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例外

  (1)新品种的培育和科研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也就是说,可以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培育新的品种,也可以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其他科研活动。育种者的权利不涵盖上述两个领域。

  (2)农民特权

  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家中,往往都规定,农民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以满足他们对授权品种的基本需要。这也被称作农民特权。农民有权把授权品种的收获材料作为在自己土地上使用的繁殖材料。也就是说,农民有权利用授权品种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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