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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长答复期限请求
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2年9月20日    |    阅读:4872 次    |    关键词: 立成知识产权    代理    专利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申请    答复延长期限    

延长期限请求:

申请人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申请人或代理人认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有困难,则可以在答复期限届满日之前书面提出延长期限请求,并在上述届满日之前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

由于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而且专利局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届满前不发出通知书提示,所以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一定要注意答复期限,以保证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答复。

延长期限请求费: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为或者程序时,可以请求延长该期限。可以请求延长的期限仅限于指定期限,并且不包括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期限亦不得延长。

延长期限请求应当说明其正当理由,并在期限届满日之前书面提出和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以月计算。延长的期限不足1个月的,以1个月计算。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延长期限请求由作出相应通知和决定的部门或者流程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经过审查,延长期限请求不符合规定的,由审查员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延长期限的理由;

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并重新确定该期限的届满日。延长期限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在原期限届满日之日前。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元,再次请求延长的,每月2000元。比如,要求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延长1个月的,缴纳请求费300元,2个月的,则为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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