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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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中止程序
由于发明创造产生过程的复杂性及无形财产权本身的特点,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是难免的。权利纠纷发生后,纠纷当事人应当请求省(直辖市)专利管理局调处或者向地方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为了防止在调处或者诉讼过程中,作为标的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受到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
1、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已裁定;
2、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利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作出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裁定的人民法院;
3、 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应缴纳中止请求费。
经专利局审查同意中止的,将通知双方当事人,执行中止程序。
2、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利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作出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裁定的人民法院;
3、 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应缴纳中止请求费。
经专利局审查同意中止的,将通知双方当事人,执行中止程序。
二、在中止程序执行以后,专利局将采取下列做法:
1、停止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转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变更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等直接涉及权利丧失或转移的手续;
2、停止发出视回撤回、专利权终止、授予专利权和视为放弃取得专利专利权的权利等与执行调处结论或判决直接有关的通知或者决定;
3、停止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程序;
4、在必要时停止审查、复审、撤销或无效程序。
权利纠纷结束后,专利局根据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者判决撤销中止程序,继续原程序。
争议结果,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有变更的,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期满当事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三、诉讼程序不中止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中止诉讼程序:
1、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原告请求做出的检索报告表明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先有技术文献的;
2、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3、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4、在涉及发明专利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即使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权无效,法院也可以不中止诉讼程序。
如果法院决定中止诉讼程序,可以应原告的请求并在原告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采取其他制止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1、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原告请求做出的检索报告表明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先有技术文献的;
2、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3、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4、在涉及发明专利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即使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权无效,法院也可以不中止诉讼程序。
如果法院决定中止诉讼程序,可以应原告的请求并在原告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采取其他制止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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