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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许可及合同备案
更新时间:2012年9月17日    |    阅读:2378 次    |    关键词: 立成事务所    知识产权    代理    专利    许可    独占    合同备案    

一、什么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的是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权。

  专利的实施许可按照许可范围不同,可以分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等形式。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按实施方式又可分为生产许可合同、使用许可合同、销售许可合同。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订立相互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免费互易实施另一方的专利,或者根据实施专利的效益约定一方给另一方以适当的补偿。 

二、专利实施许可类型

  (1)普通实施许可

  普通实施许可是许可方(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技术多次许可他人使用的许可贸易方式。根据这种许可方式,专利权人除了允许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外,还可以允许第三方使用其专利,专利权人自己仍然保留其专利的使用权。这种许可方式的好处是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但如果专利权人考虑不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失当,没有限制地签订这种实施许可合同,会导致专利产品的生产过剩,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的利益。

  (2)独占实施许可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限制范围内,对许可人的专利技术享有独占使用权,并且被许可人是该专利技术的惟一使用人,许可人(专利权人)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相同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实施专利。根据这种许可方式,专利权人虽然可以获得较高的专利技术使用费,但也束缚了专利权人自己的手脚,所以在实践中这种许可方式较少使用。

  (3)非独占许可

  按照这种非独占许可方式,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分享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允许第三者实施其专利。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共同占有市场,通过专利技术的实施,获得经济利益。 

  (4)分实施许可

  这种许可方式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按照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还可以将专利许可给第三方使用,相对于原实施许可合同,这就是分实施许可合同。在这种许可方式下,专利权人可以从分实施许可合同中收取部分提成。

  (5)交叉实施许可

  交叉实施许可指的是在两项专利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专利权人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具体利益如何分享,由双方用合同的形式作出约定。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和受让人的义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一定的义务。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的主要义务是:

  1、保证自己是提供的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人,并且保证所提供的专利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

  2、按照合同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3、承担保密义务;

  4、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让与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是让与人将在一定地域或者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授与被让与人后,自己不再享有在该范围内、该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不再享有向第三人发放实施许可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即让与人在授与受让人实施专利技术的范围、期限内,同时保留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受让人的主要义务是:

  1、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

2、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方式、期限等实施专利技术,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年费;

3、未经让与人同意,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技术;

4、承担保密义务。

四、专利权强制许可

1、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请求人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
    (2)请求人提出了合理条件。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可参考专利权人向第三方提出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及生产规模、销售市场范围等条件做出判断。
    (3)请求人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得到许可。“合理长的时间”是指专利被授权之日起3年后。
    2、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
与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相比,其特殊性在于:
    (1)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或目的下使用,即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者非常情况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2)不需要由地方提出申请,专利局可直接做出强制许可的决定。
    3、交叉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第二专利)比此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第一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第一专利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二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在给予第二专利权人实施第一专利的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一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第二专利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实施请求人在获得专利局批准其强制许可实施后,并未获得该专利的独占或独家许可,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强制许可实施者还必须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五、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将其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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