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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更新时间:2012年9月9日    |    阅读:2301 次    |    关键词: 立成知识产权    代理    专利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地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台湾地区“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专利分为下列三种:一、发明专利。二、新型专利。三、新式样专利。”可见,台湾地区专利保护的客体包括发明专利、新型专利和新式样专利。

 

  1.发明

  台湾“专利法”第21条规定:“发明,指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之创作。”其意思为:(1)发明是思想的创作;(2)发明是技术思想的创作;(3)发明是技术思想的高度创作;(4)发明是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的高度创作。

  2.新型

  台湾地区“专利法”第93条规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对物品之形状、构造或装置之创作。”其意思为:(1)新型是技术思想的创作;(2)新型是有形的技术思想的创作;(3)新型是对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装置的技术思想创作。

  3.新式样

  台湾地区“专利法”第109条规定:“新式样,指对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之创作。”其意思为:(1)新式样是思想的创作;(2)新式样是对于物品的思想上创作;(3)新式样是对于物品的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的思想上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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