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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转让/交易
更新时间:2012年9月12日    |    阅读:2672 次    |    关键词: 立成知识产权    代理    商标    申请    转让    合同    交易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须办理手续的情形: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

4、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相关法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第39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2款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25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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