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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12312发布《举报重大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2年8月21日    |    阅读:2305 次    |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    举报    违法    犯罪    奖励办法    12312    北京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优化首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12312)将工作职能与我市实际相结合,制定了《举报重大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对举报重大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奖励。本办法自公布日起30日后施行。

举报重大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首都知识产权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北京12312)接收,符合行政执法机关的受案范围和管辖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提供了准确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名称、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及证据;

  (二)违法行为经执法机关查证属实;

  (三)留有可供核实的身份确认信息;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北京12312成立举报奖励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举报奖励的评审、奖励资金的管理及奖金的发放;对重大举报奖励应报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知办)复核。

  第五条 奖励举报重大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非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奖励;

  (二)依据所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并结合举报信息的贡献程度确定奖励对象及奖金数额;

  (三)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现金奖励;

  (四)实行一案一奖制;两人以上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举报人应确定一名代表人领取奖金并自行协商分配奖金;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五)举报案件调查中发现新违法行为或者新违法主体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六)有其他专项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举报人收到奖金领取通知30日内,可自行或委托他人领取,但应符合举报时留有的身份确认信息。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来源及使用,统一纳入北京12312财务管理范围,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从事举报奖励有关工作的举报接收人员、执法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自行利用或者向他人泄露、公开任何举报奖励相关信息。违反此保密义务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北京12312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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