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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版权的行为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2年9月19日    |    阅读:2220 次    |    关键词: 立成        知识产权    代理    版权    计算机著作权    登记    侵犯行为    

1、未经许可发表;

  2、未经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 没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 剽窃他人作品;

  6、 未经许可,展览、摄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作品;

  7、 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

  8、 未经许可,出租电影类作品;

  9、 未经许可,录制、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表演者的表演;

  10、未经许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物的版式和装帧设计;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播放、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14、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音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

  15、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17、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在其作品、制品上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

  18、未经许可,故意删除可改变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留在作品、制品上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以上第(1)至第(11)项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12)项至第(19)项行为,侵权人除了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等合同中,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

上一文章: 著作权行政处罚的种类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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